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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张永东等与优选资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而该纠纷源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缺钱导致的官司。
判决书显示,2016年,张永东希望增持宏磊股份(现仁东控股),因证券类信托只能做到1:2的杠杆,张永东则希望做到1:3的杠杆,总增持约需资金约2亿元,张永东资金缺口在1667万元左右,需要外部借款解决。优选资本则采用双方资金进入优选资本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之中。正是由于这一决定,优选资本被卷入了一起经济纠纷,而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年化12%的收益是否构成“刚兑”?
投资者欲加杠杆增持股份,私募借钱惹官司 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张永东等与优选资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件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该起纠纷源于2016年,张永东希望增持宏磊股份(仁东控股),因证券类信托只能做到1:2的杠杆,张永东则希望做到1:3的杠杆,总增持约需资金约2亿元,其仅能提供资金约5000万元,缺口在1667万元左右,对于缺口资金需要外部借款解决。
考虑到如果将钱直接借给张永东本人,优选资本公司无法把控资金去向,具有合规风险,在与同行交流后,优选资本公司采用双方资金进入优选资本公司发行的基金中,然后再去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因为私募基金的性质,优选资本无法在基金层面直接约定借款事项,借款利息是通过基金收益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支付,而未来还本则通过张永东受让基金份额的方式来支付。同时,优选资本确定了年化12%的收益标准,这是参照市场利率以及资金和管理成本计算而定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正是由于优选资本这个决定,使得优选资本卷入了官司纠纷之中。对于这笔资金,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涉案双方认定不一。张永东认为双方的行为是共同投资,并非借贷法律关系。优选资本公司有权决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和投向,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本质不同。张永东对下层产品的投向没有决定权,信托产品的最终投向不是由张永东决定。
据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月6日,张俊、优选资本及国信证券签订《逍遥10号基金合同》,资金用于投资或受让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份额、认购信托计划或者资管计划,上述金融产品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最终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者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由管理人与相应金融机构或转让方签署协议进行约定。2017年1月12日,逍遥10号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而投资标的是兴业信托-兴津浦鑫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云南国际信托设立的“睿赢115号单一资金信托”,最终投向上市公司宏磊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