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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现场 长假出游防“坑”指南 快收下!

时间:2019-09-2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十一长假即将到来,很多市民选择在长假期间出游,不管是跟团游还是自由行,除了车多、人多,可能“坑”也很多。

  9月28日,北京房山法院法官通过三个典型案例,给您提醒,该避开哪些“坑”。

  林某是某旅行社的导游,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林某除提供导游服务外,还会将游客带到定点商家消费,以此获得回扣。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林某对不购买商品的游客恶语相向,采取辱骂、威胁、不发放房卡、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冯先生等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光影秀”等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两万多元。

  后团中游客冯先生将林某强迫交易的视频传到网上,被大量转载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发生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真悔罪,并当庭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的行为已经饿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林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有强迫交易的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具体包括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多次强迫交易的;社会影响恶劣的;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法官解释,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对于强迫交易罪的量刑,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处罚。

  游客杨先生与朋友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曼谷+芭提雅6日5晚跟团游”,导游多次向游客强调注意安全并要求游客仅在浅海域游玩,。而到达沙美岛游玩时,杨先生和同行朋友在海滩较深水域上拍照时不幸溺水,同行的朋友经抢救生还,杨先生不幸溺亡。杨先生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行为,旅行社通过合同条款及旅游安全手册等方式均对海岛旅游的风险作了提示,领队和导游也在行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警告提示;其次,旅行社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同死者一并落水的还有其一名同行人,两人均被急救人员救助,同行人救助后恢复健康,证实救助措施并无不当;第三,死者杨先生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参加旅游活动时已经超过60岁,在沙美岛上进行游玩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审视周围状况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后再下水游玩,其选择的拍照地点及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对溺水存在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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